答疑函发布时限
截止前 ≥15 天
| 要素 | 具体要求 | 常见缺失(失分点) |
|---|---|---|
| 文件标识 | 标明项目名称、招标编号、答疑编号(如"答疑函第1号") | 无编号,多次答疑难以区分版本 |
| 发出主体 | 招标人盖章 / 投标人盖公章或法人/授权人签字 | 仅有经办人签字,效力存疑 |
| 问题对应 | 逐条列明问题原文 + 对应答复,一问一答 | 笼统作答,无对应问题编号 |
| 原文引用 | 指明被澄清内容在投标文件的具体章节/页码 | 泛泛引用,无法锁定澄清范围 |
| 效力声明 | 注明"本函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"或"以本函为准" | 缺少效力声明,评标时存在争议 |
| 评标委员会问题 | 投标人可写 | 判定 |
|---|---|---|
|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| 声明以小写数字为准(实施条例第56条) | 可以澄清 |
| 变压器型号描述与技术参数表不一致 | 解释两处描述指同一型号,附制造商规格书 | 可以澄清 |
| 联合体成员授权书漏盖章 | 补充盖章原件(视为格式性缺陷,部分地方规则允许) | 视规则而定 |
| 投标报价单内某子项单价偏低 | 不得通过澄清调整报价或重新报价 | 禁止修改 |
| 施工工期比招标文件要求长10天 | 不得通过澄清缩短投标工期 | 禁止修改 |
| 原文未列业绩,但实际有 | 不得在澄清中新增原文没有记载的业绩 | 禁止新增 |
| 主变压器品牌不满足"国产"要求 | 不得通过澄清更换品牌或补充资质文件证明符合性 | 禁止换型 |